宋代音乐的审美活动有哪些?其特征是什么?音乐的审美活动是需要主体对客观物质发挥能动的反应,才能产生对自然界万物的审美发生点。
我们可以认为音乐源于自然界的审美发生点是在人对自然界中的音声进行感知并鉴赏,建立起“物”与“我”之间能够对话的机制,才能发挥出美的效应。
同时,审美现象的发生是基于“人的感性直觉经验”,它与理性的逻辑思考并驾齐驱。但与音乐来源于“理”不同,“理”强调的是形上的本体世界以及具有规律性的秩序世界。
而美的发生不存在规范与秩序,它更注重自然界与审美主体在情感上的相通,是对自然界中有规律的声音的审美体验,强调“物”与“我”的和谐统一。
一、音乐源于主体的“和乐”精神主体的“和乐”精神体现为内心和谐、快乐,是音乐产生的基础,同时也是音乐入耳、动人的前提。
“天下熙洽,人心愉悦,发为和声,因其人声之和而播之八音,又形容其成功之象也。”人心愉悦和谐,产生和谐的声音,进而形成音乐。
“和”作为中国传统音乐美学思想的核心元素,在先秦时期的审美思想中就占据着重要地位,此后一直保持着张力进行发展变化。
在儒家看来,音乐的本质是“和”,“音”不和则不能成为“乐”,具体表现为保持音高、音量的适中。
道家老子提出的“音声相和”,强调“五声”、“八音”的协调,是在矛盾对立中进行相互统一的和谐。我们可以认为儒道两家都推崇音乐“和”的特质,“和”又可以推演出中和、调和、协和等。
宋代在“和”的基础之上又强调“乐”,以主体的“和乐”精神作为社会和谐的内心表现以及建立音乐审美观的基本条件。
“和乐”看似是一种“主体快乐”,但同时需要有审美的对象,方能产生“乐”的感受。
我们可以认为审美的对象就是产生“和乐”的主体,如何理解?“和乐”的基础是“和”,主体首先要处于和谐状态,其审美的发生点就在于主体对自身和谐状态下心境的满足。
沈括言:“所谓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而不自知其然,和之至,则宜祖考来格也。和之生于心,其可见者如此。”所谓的手舞足蹈即是内心极度和谐下所产生的快乐情感外化于行为的表现。
在人心安定和谐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愉悦、快乐的情感。“始出尽于心,所以求知其性,今得性矣,心宁有不乐者也?故不独睟于色,盎于背,乃至手足舞蹈而后矣。”
主体内心和谐快乐,产生的乐音也是平和、稳定的。张载将“和乐”精神与“天地之性”相媲美,使其具有了长久、广大的象征。
他言:“和乐,道之端乎!和则可达,乐则可久,天地之性,久而大矣”,“和乐”是“道”存在的源头,是天地本就具有的气质,它拥有与天地一样稳定、和谐的特性。
“天地之性”在张载的思想中是与“道”相并肩的,而存在于主体中的“气质之性”则是需要修养的。
我们可以认为,具有“天地之性”特质的“和乐”精神已经将“气质之性”中所具有的不和谐因素排除了,它所呈现出的即是具有天地气质的物与我的和谐状态。
此时主体的快乐情感已经达到了极致,与万物合而为一,音乐自然就产生了。
“礼天生自有分别,人须推原其自然,故言‘反其所自生’;乐则得其所乐即是乐也,更何所待?是‘乐其所自成’。”同时,音乐欣赏也需要主体拥有快乐的情感。
《吕氏春秋》言:“心不乐,五音在前弗听。”这就要求我们在欣赏音乐之前,首先需要具有平和、快乐的心境去感受音乐。
如果主体内心不快乐、平和,即使特别感人、动听的音乐都无法触动自己。我们可以认为“和乐”精神即是主体与万物和谐为一的表现。
叶朗先生提到中国审美文化的展现,“不是一种物理的实在,也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世界,而是一个完整的、充满意蕴、充满情趣的感性世界,也就是中国美学所说的情景交融的世界。”
它指的是在这“心”与“物”合而为一的混沌世界之中,以自然界为审美对象,进而强调主观的审美状态。
“和”即是这混融世界中的主要表现形态,是人们平衡诚、敬的道德追求与徜徉于天地之间的精神追求的重要介质。
主体心中拥有“和”的状态,“乐”(L)也就不远了。朱熹曾说“和便有乐的意思,故和是乐之本。”
此处“乐”也可以认为是音乐的意思,在万物和谐的状态下,“和”、“乐”(L)与“乐”(Y)三者之间无法区分,也无从分别。
因而朱熹所说有“和”便有快乐的情感,同样也可以认为是音乐的意思。
朱熹还认为和乐精神与“礼先乐后”具有很大关系,强调社会中的人首先需要遵循礼法,然后在心中建立起自觉精神。
二、和乐的特征“和乐”最大的特征就在于遵循等级秩序而又不被礼法所限制,是自然地“心与理会”。《乐记?乐象》中提到:“唯乐不可以为伪”,是说音乐是人感应于外界的真情流露,是不能作假的。
我们可以认为音乐即是由主体与万物和谐状态下所产生的。在物我合一的世界中,“和乐”在具体的感性情感经验中得到了普遍。
具有感性与理性的统一,经验与超验的统一,情与理的统一,此岸与彼岸的统一,有限与无限的统一。
而且表现为理性融化在感性之中,超验融化在经验之中,理融化在情之中,彼岸实现在此岸之中,无限寄寓在有限之中的精神境界。
这种理想境界的发生状态是自然的,而非刻意而求之。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主体“和乐”的精神产生之时,亦是音乐审美发生的诞生之时。
宋代乐论中的“和乐”精神与天地一样具有自然属性,音乐是从具有“和乐”精神的主体中自然生成。
而从和乐”精神自然生发的音乐,与音乐的修养工夫并不抵触,它们分别是在瞬间性与持续性下发生与发展的。
总的来说,音乐的产生是在审美需求下主体对自身和谐状态的美的感应,由此产生的音乐具有真、善、美相统一的特质,是一种感性的、自足的情感展现。
理性中又带有一丝感性的洒脱精神。这种物与我合一、理性与感性统一下的情感展现出一种“自然精神”,音乐在“自然精神”方面指向的有“原始的自然”,还有“人文自然”。
我以为人文的自然在宋代乐论中所指的就是主体与万物合一下具有审美性质的“和乐”精神,也是一种“圣人之乐”。
宋代乐论中普遍认为词与曲的韵律要和谐、情感需一致,音声、指法简练平淡,同时又强调“道”的参与使音乐呈现出自然美的特征,进而为音乐修养提供基础。
三、词与曲的合一宋代乐论中对词与曲合一的重视来源于诗中无声而无法歌唱的问题,强调词与曲要相统一,而后才能形成足以感动人心的音乐。
他们以“乐”论诗,认为诗要合于音乐,形成歌之诗。郑樵言:“凡律其辞则谓之诗,声其诗则谓之歌,作诗未有不歌者也。诗者乐章也,或形之歌咏,或散之律吕,各随所主而命。”
诗中有音乐便可以歌唱,没有不能歌唱的诗。我们可以认为此处的“诗”即是歌曲中的“词”,而“声”即是歌曲中的“曲”,二者相和谐才能形成可以歌唱的诗。
要实现“词”与“曲”的合一,首先便要协律,即声依咏。沈括言:“古诗皆咏之,然后以声依咏以成曲,谓之协律。”
古诗都是可以进行咏唱的,然后依据诗中咏唱的音调填入音乐便可以制成乐曲,这被称之为“协律”。
“声依咏”这一言论最早可见于《尚书?尧典》中:“诗言志,歌咏言,声依永,律和声。”这里意在说明六律与五声要和谐,曲要配合词的平仄。
词人李清照即认为词既要协于音律,同时词中的内容也要儒雅、清秀。她指出宋代柳永词作虽然可以与音律相协调,但词的内容确实粗鄙不堪。
欧阳修、苏轼等文坛大家虽然诗词俱佳,但又不协于音律,这是因为“诗文分平侧,而歌词分五音,又分五声,又分六律,又分清浊轻重。”
李清照将歌词与诗文区别开来,认为诗文重平仄,而歌词的音调是符合音乐中的“五声”、“六律”,所以柳永之词可以合于音律。我们可以看出她对于词乐中词、曲合一的重视。
张炎《词源》中言:“词以协音先。音者何?谱是也。古人按律制谱,以词定声。此正声依咏、律和声之意。”词不合曲,便会产生违和之感,所以“大乐以歌为本,律必和声也。”
而朱熹认为以词入乐,“先安排下腔调了,然后做语言去合腔子”是本末倒置,需要遵循古人作诗的规律,先填词,后和律,诗乐方能正。
王灼与朱熹的观点一致,都认为音声应该根据词律所作。我们可以认为无论是词合于音律,还是音律配合词。
二者只是存在逻辑上的先后问题,其根本都是需要曲与词的音律能够协调一致。
除了重视词与曲协律之外,词的意义与音声的情感也要相一致,二者相配合后音乐能够产生美的情感,进而可以感人至深。
沈括认为宋代之“诗”能入乐,感化人心的少之又少,能“声词相从”的唯有“里巷间歌谣及《阳关》、《捣练》之类稍类旧俗。”
这是因为民间的俚俗小调还接近于从前的做法,即词与曲在情感表现上相一致。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宋代的民间歌曲感人至深的原因在于词与曲相和谐的状态下流露出的情感是自然和谐的,它能够触动人心。
陈旸的《乐书》中也谈到词与曲合一下的音乐可以诉说感情,“遣之劳之者礼也,歌诗以叙其情者,乐也。”音乐是表达人的真情实感的,它兼具协律,情感一致的特点。
而有词、有曲方能成“乐”,这也是音乐可以感人至深的关键所在。音乐中“曲”的部分是一种抽象的听觉艺术,而词的内容会使人们直接了解乐曲所要表达的情感。
因而,沈括提出了“文”的重要性,认为“乐有志,声有容,其所以感人深者。”
相比于“古乐”或“三代之乐”,沈括提出后世的音乐不如古代音乐能够与天下人的心志相通,大多是因为音乐“文备而实不足”。
“文备”指的是声音形式的完备,而“实”则指的是文辞内容,“不足”表达了他对于词的内容不足以感化心性的感慨。
他认为宋代大多数人都不能很好的感受乐曲表达的情感,通常将悲哀的曲调配以欢乐的歌词,这样词与曲就不能协调,音乐也就不和谐、流畅了。
马端临认为诗应该是“义理之歌曲”,肯定词的内容中所含有的义理。而对于这种内容压过声音的“诗”,他解释道问题并不出自于“词”的义理过于强盛。
而是因为音声太过于沦丧从而突显出内容具有压倒性的气势。侧面反映出马端临也强调词与曲相和谐的状态。
“义理”即是对儒家的“礼”、“仁”、“义”等伦理道德的指代,而宋代新儒学所推崇的正是与考据相对的“义理”之说。
当然诗中有过多强调义理的内容,会使其中音律的部分功效丧失,词与曲应该协调一致方能展现出“歌之诗”所要表现的音乐美的特征。
我们可以认为宋代乐论中的词与曲相协调一致,“文备实足”其实是不排斥音乐创作中的构思过程的自然观。
结语它所强调的是音乐所表达的情感要真挚、和谐,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音乐教化的实施自然化。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对唐代不排斥精雕细琢、构思锤炼的“自然”思想的继承与发展。